幼儿园老师针扎幼童是什么原因,怎么遏制这种现象?

snand    2019-03-08 10:01:40    回答 3 次

幼儿园老师针扎幼童是什么原因,怎么遏制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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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发布通报称,22日该辖区内金色摇篮东城幼儿园疑似发生教师用针扎幼童事件。

民警经过走访家长、调取监控等工作后初步查明,该幼儿园教师赵某因儿童不按时睡觉、上课捣乱等原因,以针扎方式进行“管教”。

目前赵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幼儿园负责人已被控制。

2017年4月19日消息,幼童不听话、不睡觉、读书声音小、在家不读书……作为一名3岁孩子的母亲、一名幼师,宝丰县西街欣欣幼儿园小班女老师马某竟采用针扎的办法进行管教,直到3岁幼童园园向爷爷说“手疼” ,追问才知道是因为读书时声音小被老师针扎的。

 园园父母赶紧询问其他孩子家长,却在20多名3岁左右孩子的手掌、手背、大腿、屁股、胳膊等身上找到疑似针眼小红点,细问都是被马老师用针扎的,家长们立即向宝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

 4月19日,宝丰警方经对幼童询问情况并固定证据,对欣欣幼儿园负责人及女老师马某依法传唤,初步调查确认家长反映属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取证调查中。

从上面的两个实例上可以看出,幼儿园老师针扎幼童的原因都是孩子调皮不听话,但是作为老师就是要教好孩子,却做出有违师德的事。

此类事件的遏制,需要加强幼儿园管理,加强育儿园老师的筛选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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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一:老师没有师德

原因二:幼儿园管理也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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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为何会出现“虐童现象”?

根本原因——优质幼教资源不足,难以满足社会上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导致无资质的民办园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而民办幼儿园学习管理体制不完善,办园质量良莠不齐,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管,资源和管理的缺失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优质幼教资源不足,学习资源分配不均。

学习资源主要包括经费、设施、师资、经验等各方面,我国优质的幼教资源主要集中于公办幼儿园,目前我国公办幼儿园数量较少,难以满足社会上适龄幼儿入园的需求。因此,国家实行幼教市场化,鼓励民间办园,一时间民办园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据统计,2014全国18万余所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数量仅占3成。民办园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国家财政的支持,往往面临资金设备不足、缺乏经验、教师待遇低且难以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业发展支持等问题。因此,难以吸引专业或有经验的优秀教师,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往往不尽人意。

上岗门槛低,导致幼儿教师整体素质不高。

幼师队伍仍存在较大空缺,每年我国正规院校培养的学前学习专业毕业生人数有限,难以在短时间内满足社会需求。在供求失调的情况下,许多幼儿园往往降低门槛,“先上岗,再考证”甚至无证上岗已成为民办幼儿园的普遍现象,使得许多非专业、不合格的教师进入幼师队伍,导致这个群体整体素质偏低。

民办园管理体制不完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学前学习事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各级各类部门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于蓬勃发展的民办园,更需要政府部门的正确引导,促进其正规化专业化发展。

然而,目前我国幼儿园学习管理体制建设不完善,诸如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幼儿园办学规划、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空缺。

尽管国家已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学前学习的督导工作作出指示和要求,但难以落实到位,各级各地相关责任部门在幼儿园监管工作开展过程中执行力不强,这部分问题在民办园身上尤为突出。涉事教师无证上岗比例高、事件发现存在滞后性等均暴露出幼儿园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直接原因——教师职业素养还需要完善提高。

对幼教职业的特殊性认识不足,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职业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所应具备的特定的道德。幼儿教师的角色决定了教师必须与心智尚不成熟的幼儿长期、频繁地“互动”,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引导幼儿,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这些特殊的角色内涵对幼儿教师提出了很高的专业要求。

但在现实的幼儿学习实践中,教师们迫于方方面面的压力常常容易忘记自己角色的特殊性,不能从专业的角度看待幼儿出现的各种状况,不能正确地引导幼儿,培养其良好的个性与行为。

不恰当的学习行为既不利于产生良好的学习效果,也不为职业规范、有关法规所允许。

“虐童”行为反映出教师基本专业伦理意识差,职业道德低下的问题。从涉事教师的特点看,这部分教师大多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学习培训,学前学习毕业的更是寥寥无几,导致其对幼儿教师专业伦理、职业道德和幼儿教师工作的特殊性缺乏认识,在工作中容易出现失范行为。部分发生在学前学习专业毕业幼师身上的“虐童”行为则反映出当前我国学前学习专业培养过程中对师德学习不重视,学习不深入、不到位的问题。

缺乏正确的儿童观。

儿童观是成人关于儿童的观点的总和,教师的儿童观决定其如何了解、认识儿童,决定其将儿童置于何种角色和地位,必将影响教师对儿童的特点、发展水平、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理解和判断,从而影响教师对儿童的行为。

儿童作为权利的主体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虐待儿童是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部分幼儿教师之所以做出“虐童”行为,正是由于其缺乏正确的儿童观,儿童权利意识淡薄,没有将儿童视为权利的主体,对儿童表现出的行为、认知的发展水平缺乏专业的认识和判断。

工作压力、职业倦怠等负面情绪影响情绪影响人的思维和行动。

幼儿教师在与幼儿互动的过程中难免受到自身情绪的支配和影响。我国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社会地位不高,尤其非在编教师、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缺乏保障。

在我国幼儿教师队伍中,80%为非在编教师,她们除了基本工资外没有最基本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因此,大部分幼儿教师面临一定的经济生存压力,在这部分教师中,民办教师、非在编教师的经济压力尤为严重,而这部分恰恰也是“虐童”行为居多的幼师群体。

另外,幼儿教师除日常教学工作外还需承担幼儿安全保障的责任。随着家长对学前学习的关注度的提高,社会大众对幼儿园教师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和更高的期许,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压力。在职业和经济双重压力下,幼儿教师面临紧张的生活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素养低的教师容易将负面情绪转嫁到幼儿身上,做出“虐童”行为。

外部原因——儿童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针对“虐童”事件的预防和干预机制还不健全,事件发生后无法对涉事教师的“虐童”行为起到有力的威慑作用是导致“虐童”事件屡禁不止的外部原因。

“法律是由社会认可、立法部门按照一定的社会规则制定规范人们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军队、公检法等强制机构保证实施,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是维护人民权利不受侵害的工具。”

然而,目前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立法还是空白,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虐待儿童罪仍未成立,使得“虐童”事件在处理过程中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相关部门只能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治安处罚。

除此之外,对“虐童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干预机制尚未形成,在事件的发现、处理环节存在滞后性和低效性。

如何抑制“虐童现象”?

提高学前财政性投入

有专家提出,学前学习经费占同级财政性学习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7% 。要从根本上杜绝幼师“虐童”,应从学前学习发展的基础性问题入手,提高财政对学前学习的经费投入,逐步提高学前学习在学习总支出中的比例,解决学前学习优质资源不足、资源配置不均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其一,要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为适龄入园的幼儿提供充足的学位,确保大部分幼儿能享受优质的幼教资源,以此铲除不合格幼儿园的生存土壤。

其二,应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为民办幼儿园提供一定的公益性财政支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扶持政策,如降低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费用,派遣专业人员提供办学指导,发挥优质公办园的帮扶作用等,帮助民办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发挥民办园承担学前学习公共服务职能的作用,将优质民办园作为普惠性幼儿园的有益补充。

其三,切实提高幼儿教师群体的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加大财政对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的投入,改善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和福利保障,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尤其关注非在编教师、民办教师群体的权益维护问题,解决幼儿园教师的后顾之忧,提高其投入学前学习工作的热情和信心。

完善学前学习管理和监督体制

“虐童”事件反映出幼儿教师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幼儿园学习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因此,应切实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专业能力和师德素养,并加强幼儿园学习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其一,各级各类开办学前学习专业的院校应重视学前学习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培养和师德学习。开设专门的幼儿教师师德课程,提高学前学习学、学前儿童发展心理学和学前儿童卫生学三大专业基础课程的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观察和研究儿童的实践能力,确保向社会输送专业能力强、职业道德高的合格毕业生。

其二,幼儿园要加强教师职后专业培训。完善师德考核,要对一线教师进行定期专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时,加强对教师学习行为的日常监督,落实教师的师德考核,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其三,政府要严把幼儿教师入口关。国家应完善幼儿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对幼儿教师资格申请者的师德考核,全面考察申请者的专业素质。同时,规范民办幼儿园教师招聘的条件,加强对准入门槛的监督,严格查处无证上岗行为。

其四,学习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职能部门落实学前学习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民办幼儿园办学质量,切实督促幼儿园建立并完善幼儿园学习管理制度、 教师岗前培训制度等,依章行事,切实执行对幼儿园学习工作的监管工作,严格依法取缔办学质量不合格的幼儿园。

完善儿童保护相关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缺少与社会虐童行为相关的法律条例,使得儿童权益缺少法律保障,应尽快建立并完善我国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

其一,相关部门应完善“虐童罪”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对于“虐童”行为的法律认定仅局限于家庭内部,应扩大“虐童”罪的主体范围至社会成员,明确“虐童”行为的判定和程度划分标准,制定具体可行的处理办法,使“虐童”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对“虐童”行为予以严厉的警示。

其二, 应加快学前学习管理的相关立法工作。尤其重视教师学习管理方面的立法,明确存在“虐童”性质的学习行为,明确教师法律责任,以便学习管理者和教师约束自身行为,树立保护儿童的法律意识。

其三,建立和完善“虐童”预防和报告制度。明确儿童保护责任对象,将幼儿园工作人员、社区乡镇工作人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等与儿童接触较多的主体纳入儿童保护责任范围内,明确责任对象的报告职责,发现“虐童”可疑事件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提高社会大众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建立“虐童”事件的处理机制,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应定期走访调查儿童家庭,制定“虐童”事件调查、维权、受害儿童心理辅导等一系列工作可操作性的流程。

“虐童”事件虽是教师的个人行为,但其反映出的不仅仅是教师的自身问题。从深层次看,解决我国学前学习事业发展过程中积累已久的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为幼儿营造安全、温馨、良好的成长环境不仅需要幼儿教师和幼儿园的付出,也有赖于社会、政府和家长的通力合作,只有从根本的学习资源配置问题入手,辅之以完善的学习管理体制和法律保障体系,才能从源头上防止类似“虐童”的恶性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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