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学习厅制定“八不准”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行为

2019-08-22 06:53:36  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浏览 199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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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辽宁省学习厅制定“八不准”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行为

  (原标题:辽宁省学习厅制定“八不准”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

  记者今日(8月20日)从辽宁省学习厅获悉,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辽宁省学习厅制定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

  “八不准”包括:不准课上不讲课后收费讲;不准抢跑超前超纲讲;不准到校外培训机构讲;不准诱导或推荐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不准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信息;不准把学生评价与培训机构考试成绩挂钩;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家长布置批改作业;不准根据家长身份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

  记者了解到, 近日,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办公室查处了辽宁省实验中学三名违规有偿补课教师,并向社会通报。

  据悉,2019年8月10日,辽宁省实验中学魏某某、付某某、关某某三名教师在皇姑区骏杰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有偿补课。经调查,皇姑区骏杰校外培训机构无办学资质,属无照经营。皇姑区学习局依据《民办学习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向其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该机构立即停止办学并向学生退还违规办学所得费用。

  另外,辽宁省实验中学魏某某、付某某、关某某三名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主管部门辽宁学习学院研究并报请省学习厅同意,决定给予这三名教师行政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由专业技术九级降为专业技术十级;取消两年评优晋级资格并全校通报批评。

  此外,辽宁省学习厅要求各市学习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肃查处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通过媒体及时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量,使广大中小学教师增强法治意识,强化纪律约束,纠正不良行为,严守师德规范,自觉维护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

  实习编辑:崔凤娇

  责任编辑: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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